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泰匯檢罰〔2022〕1號)顯示,江蘇江港新材料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guī)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993.02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在查詢,江蘇江港新材料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日,注冊資本6000萬美元,大股東為濱江國投有限公司,持股9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guī)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guī)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范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于自身經營范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yè)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支出;(二)除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三)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yè)發(fā)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四)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yè)除外)。
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范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guī)定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本通知存在沖突。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