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商務部發(fā)布國家00號公告,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公布最終裁定。

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其中,臺灣地區(qū)臺灣塑膠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征稅6.0%,其他臺灣地區(qū)公司征稅56.1%。馬來西亞的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征稅12.7%,巴斯夫馬來西亞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和其他馬來西亞公司征稅26.7%。美國的歐季亞公司征稅52.2%,伊士曼化學公司、道化學公司、巴斯夫公司和其他美國公司征稅139.3%。
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單丁醚等下游產品,廣泛應用在涂料、粘膠劑、紡織助劑、增塑劑等領域。正丁醇還是油脂、生物化學藥和香料的萃取劑,醇酸樹脂涂料的添加劑,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劑等。同時,正丁醇也是優(yōu)良的有機溶劑。
此前,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7年12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7年第8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
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8年9月3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調查機關決定自2018年9月4日起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